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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合力惩治污染 护卫碧水蓝天
--2014/4/22  
核心提示: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环保厅联合出台依法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意见——合力惩治污染 护卫碧水蓝天。

发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案件移送;对易发环境污染犯罪活动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时段依法联合执法……4月2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四单位将合力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共同守护我们的绿色家园。

为凝聚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强大工作合力,河南省高院牵头,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积极参与,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意见》共25条,主要规定了以下方面的问题: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污染案件,应当强化证据意识,采用现场勘察、调查询问、采样监测等行政执法方式收集、固定证据;对于涉嫌构成犯罪,且相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保全。

公安机关对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审查,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依法不予立案的,均应书面通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对易发环境污染犯罪活动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将依法开展联合执法。

检察机关应切实加强监督力度,纠正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追究等问题,切实加强对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立案、审判监督,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追究不力。对责任事故背后和环境保护监管执法过程中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依法严肃查办。

法院对于实施环境污染犯罪,并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或公安机关侦查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于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犯罪分子,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单处罚金刑要特别慎重。要加大对罚金刑的适用力度,充分发挥罚金刑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惩罚和预防功能。

四部门将建立重大案件协商、日常案件通报、联席会议等制度,对影响重大、复杂敏感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进行挂牌督办。

河南省高院新闻发言人徐哲介绍,自2月起,省高院还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专项工作,重点打击实施污染环境犯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犯罪以及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犯罪的犯罪分子。法院将密切与其他部门的联系,对于重大、复杂案件要提前介入,及时了解案情,力争把事实和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审判之前,确保案件依法、及时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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