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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让法律长出“爪”与“牙”
--2014/5/28  
核心提示:此次《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授予了环境保护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违法排污设备的查封、扣押权,这对及时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违法问题意义重大。

此次《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授予了环境保护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违法排污设备的查封、扣押权,这对及时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违法问题意义重大。

规定行政拘留措施,设立引咎辞职制度,规定按日计罚的措施,让《环境保护法》长出能制裁违法行为的“爪”与“牙”

此次修订《环境保护法》,增设“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一章,设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中国环境保护法治史上一项重要改革举措。

2014年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这是该法颁布实施25年以来的首次大修。

此次《环境保护法》呈现诸多亮点,其中关于加强环境执法、严格法律责任和鼓励公众参与的内容,加强了环境法规则的实在性,发挥了环境法作用的实效性,尤其令人关注。

设立强制措施提高环境执法的有效性

如今,区域性的大气污染、流域性的水污染和全国性的土壤污染等环境问题之所以如此严重,其原因在很大的程度上是环保部门和其他的一些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力所致,而造成监管不力的主要原因则在于立法所授予的监管措施强制力不够。

为此,此次《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授予了环境保护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违法排污设备的查封、扣押权,这对及时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违法问题意义重大。

此外,为了保证监管的实效性,此次《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提出了一些协同监管的信用管理措施,譬如对于环境污染企业,供水部门可停止供水,土地管理部门可禁止向其提供土地,银行则不得给予其授信,进出口管理部门不得给予其出口配额,证券监管部门可限制其上市或已经上市的证券不得继续融资等。上述一系列措施将有利于促进企业实行绿色生产、清洁生产,有利于地区经济结构的大调整,有利于我国生态文明的建设。

此外,对部分只重经济增长而忽视环境保护的地方政府,此次《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巩固了《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经验,规定了区域审批的措施,即对那些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可以暂停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限制其进一步的发展;并规定未做规划环评的,不得建设。用限制发展的措施倒逼地方政府解决区域性的环境问题,倒逼相关企业解决其企业内部的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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