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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价格垄断规定2月1日施行
--2011/2/1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八种价格垄断协议 不涉及水电气价格

物价不合理上涨态势有望得到遏制。去年让人印象深刻的“蒜你狠”、“豆你玩”、“煤超疯”的背后都有价格垄断的影子,从今日起,《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正式实施,将打击经营者串通涨价的行为。

本报综合报道 为加强反价格垄断执法,培育市场竞争文化,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从2月1日起实施。

《反价格垄断规定》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等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明确,对涉嫌价格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入被调查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采取询问、查封、扣押、查询银行账户等调查措施。

“当前出台这些规定,不仅有利于遏制因垄断造成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更有利于维护市场长期公平竞争。”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副司长张光远此前表示。

“在市场流动性充裕的情况下,由于价格上涨压力较大,一些经营者为增强自身竞争优势,减少经营风险,具有通过协议、联合、协调或者协同行动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以谋取最大利润的倾向。”张光远称。

张光远认为,这种串通协议是垄断的违法行为。“认定价格垄断行为的关键,就是看这种行为是否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否排除、限制了经营者之间的正常竞争。”

不过,行政价格垄断并没有在此次法规中涉及。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司长许昆林表示,与老百姓生活关系密切的水、电、气、成品油等商品价格由政府定价,这些商品价格的调整需要通过政府价格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来解决。

案例

今年年初,发改委判定浙江省富阳市造纸行业协会组织会员企业达成价格垄断,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该行业协会处最高50万元的罚款。

《反价格垄断规定》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八种价格垄断协议;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商品转售价格和限定商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从事不公平高价销售、不公平低价购买、在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附加不合理费用等六类价格垄断行为;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价格垄断行为,或者制定含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内容的规定;

◆不得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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