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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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2月 21日,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院”)(2011)长民再字第 3号民事判决书,九台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台机械”)诉珲春金山矿业有限总公司(以下简称“珲春矿业”)、本公司债[127.62 0.01%]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长春中院进行了审理。案件详情请见本公司于 2010年 7月 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发布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一、诉讼进展情况本公司于 2011年 2月 21日,收到长春中院(2011)长民再字第 3号民事裁定书,九台机械诉珲春矿业、本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长春中院已于 2010年 7月15日作出(2009)长民四初字第 69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长春中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 2010年 11月 25日作出(2010)长民监字第 34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九台机械于 2011年 1月 11日向长春中院申请撤诉。珲春矿业和本公司对九台机械撤回起诉均无异议。长春中院再审审查认为,原审原告九台机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准予原审原告九台机械撤诉;
2、案件受理费 46870.00元减半收取 23435.00元,由九台机械承担。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公司目前尚未能估计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公司的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特此公告
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 2月 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