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日,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就珲春金山矿业有限总公司(下称:金山矿业)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被告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支付给金山矿业煤款4,741,585.04元及其利息(从2008年8月20日起到付款之日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驳回金山矿业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45,564元,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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